發布日期:2022-10-16 點擊率:46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裝配調整的防爆燈具產品,主要指以下產品:熒光燈(含節能、環形、應急)、標志燈、節能燈、棚頂燈、投光燈、視孔燈、混光燈、聲光報警器、航空障礙燈、信號燈、應急燈、平臺燈、馬路燈以及三防燈具和相關新產品防爆燈具,本裝配要求為通用要求,針對具體防爆燈具產品的裝配,應附加其具體產品的設計工藝裝配要求。
二、主要設備和工具
扳手、螺絲刀、榔頭、硬質橡皮錘、鋼尺或卷尺、專用工裝等等。
三、產品裝配
燈具的裝配通常都是標準產品,所用的零部件一般都為標準部件。
1、裝配前準備
(1)先熟悉相關圖紙設計要求,然后按圖紙要求開領料單,領取相關殼體組件,防護罩、玻璃罩(或透明罩)、燈頭座。電器元件、零部件、緊固件、導線及其他附件。
(2)按圖紙核對殼體組件的外形尺寸、殼體顏色、殼體的防爆級別、進出口通頭數量及大小、方向等等是否符合圖紙要求。
(3)按圖紙核對零部件外形尺寸、表面絕緣處理等是否符合圖紙設計要求。
(4)領取電器元件、部件時,應根據裝配總圖、接線圖、元件明細表(或清單)核對電器元件型號、數量、規格、參數(功率、額定電壓、額定電流、應急時間等),同時應注意,是否有其他特殊條件(如:增加電容器,增加應急裝置);檢查元件外觀質量,有無機械損傷和缺陷,附件是否齊全。
(5)備好各種所需附件、標準件、緊固件,并按圖紙要求核對其規格、型號及數量。
(6)備好各種所需圖紙、裝配圖、元件安裝圖、接線圖等相關技術文件。
(7)備好各種所需工具、計量器具,并按規定著裝勞動防護用品。
(8)若遇到不理解或有疑問時,應及時向直接上級或技術員反饋,清楚之后方可進行防爆燈具裝配。
2、防爆燈具裝配的一般要求
(1)裝配時,應注意保護殼體表面的噴塑層、殼體的隔爆面、通體的螺紋;注意保護零部件表面的鍍層、絕緣層及涂層,注意保護內部導線不被擠壓(如:熒光燈的鎮流器與燈座間的導線及易被兩邊固定片壓住,甚至被壓破,導致漏電),防爆燈具內應清潔無油污、灰塵和雜物(如:鋁粉末、螺絲、墊片等)。
(2)防爆燈具的銘牌固定要端正、平整、牢固,銘牌的內容應符合圖紙技術文件要求(包括:名稱、型號、防爆等級、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防爆合格證號、出廠編號、生產廠名稱等等)。
(3)同一批相同產品(規格、型號、外形尺寸),安裝腳的安裝孔位、尺寸應具有互換性;安裝腳應牢固固定在防爆燈具上,并符合圖紙要求。 (4)同一批相同產品(規格、型號、外形尺寸),所附配件、技術文件應相同。
(5)所有用螺栓緊固的器件,須加彈、平墊。螺母擰緊后,螺栓應露出2-5牙螺紋;對特殊型防爆燈具無法加彈、平墊時,須注意壓緊導線。所有元件上不接線的螺栓都應擰緊。
(6)裝卸螺栓、螺母時,應選合適的扳手、套筒等裝配工具。
(7)凡屬用戶自行安裝的部分,元件端上均應配齊緊固件,并旋緊以防松落。
(8)裝配用的金屬零部件、支架等,其鍍層如有脫落或生銹現象均不能使用,若經機加工使鍍層損壞,須重新進行電鍍。
(9)在裝配過程中應避免硬撬、硬錘現象,特別是止口式隔爆結構、螺紋防爆結構,應用螺栓均勻頂出或旋出,嚴禁硬撬。
(10)須拆元件的零部件時,其零部件不得丟失和損壞,更不得有異物進入元件內;破損的零部件不得裝入元件內。
(11)玻璃罩不得有劃痕和大的氣泡。
(12)所有防爆燈具產品,須由內外接地螺絲和接地標識。對于零線(N)和接地線(PE)的截面積與相(火)線相同。
3、產品結構裝配要求
(1)殼體組裝時,注意檢查殼體的防爆等級是否滿足圖紙技術要求,檢查隔爆腔的隔爆面是否滿足要求;增安殼體是否與圖紙相符;玻璃罩的大小、顏色是否滿足要求。
(2)殼體裝配式,注意檢查殼體與蓋的配合孔、固定安裝腳的孔是否滿足要求,體內各加工處是否滿足裝配圖紙要求。
(3)殼體裝配時,注意不得劃傷、碰傷隔爆面,增安殼體的密封橡皮應與圖紙相符。
(4)殼體及元器件裝配合格后,若有接線要求的,將進行配線、接線工序,詳見“裝配工藝要求”;若無接線要求的,可以進行蓋前的檢查,蓋上蓋并交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防爆燈具才能裝箱出廠。
(5)防爆燈具配接線完成并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才能進行最后的蓋蓋(罩)工作。蓋前注意檢查;隔爆面應加204-1防銹油;蓋的防水槽內應有防水橡皮;玻璃罩與體之間應有石棉墊(或鉛墊),內部螺絲都已壓緊,有內接地標識。
(6)合蓋后,配好相應橡皮、擋板,并擰緊各進出口通頭。
4、電器元件的裝配要求
(1)所有電器元件的安裝應符合其本身的技術條件要求,并按使用說明書和設計要求進行安裝。
(2)所有電器元件應牢固的固定,不允許懸掛(吊)在其他的元件上(如:電容器、觸發器)。
(3)電器元件的緊固件均應有防松裝置,元件固定結束后,其彈墊應壓平,螺栓尾伸出部分應在2-5牙之間。
(4)電器元件的緊固件應有完善、清晰地符號或代號,使用的符號應與接線圖相一致。
(5)安裝元件的支架(或安裝板)應保證元件接觸面的平整,元件緊固后,不得發生變形、損壞或影響其他性能。
(6)電器元件的接地裝置上的殘漆和銹跡均應清理干凈,元件上的接地標志應在元件與整臺設備的接地連通后去除掉。
(7)當殼體空間受限制,元件的爬電距離等達不到元件的要求時,須經設計工程師同意后,可采用絕緣紙(板)或殼體內刷耐弧漆等方法進行處理。
(8)各電器元件安裝固定后,各帶電部件之間,帶電部件與接地金屬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須滿足下表要求(最小安全凈距離)。
工作電壓U (V) | 最小爬電距離(mm) | 最小電氣間隙(mm) |
U≤60 | 3 | 3 |
60<U≤300 | 6 | 5 |
300<U≤660 | 10 | 8 |
U>660 | 16 | 14 |
說明:若圖紙有特殊要求,按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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