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4-26 點擊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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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許可制度; c.工作監護制度; d.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a.填用第一種工作票 (見附錄B); b.填用第二種工作票 (見附錄C); c.口頭或電話命令。 3.2.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b.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b.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c.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d.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3.2.4 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3.2.5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在無人值班的設備上工作時,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收執。 3.2.6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工作票發給監護人。 3.2.7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3.2.8 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3.2.9 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按本規程第4章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并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2.10 線路、用戶檢修班或基建施工單位在發電廠或變電所進行工作時,必須由所在單位(發電廠、變電所或工區)簽發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2.11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3.2.12 若變電所距離工區較遠或因故更換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將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簽發人可根據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電話全文傳達給變電所值班員,傳達必須清楚,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做好記錄,并復誦核對。若電話聯系有困難,也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 3.2.13 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設備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3.2.14 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2.15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3.2.16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分場、工區(所)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分場或工區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準。 3.2.17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2.17.1 工作票簽發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3.2.17.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d.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e.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f.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3.2.17.3 工作許可人: a.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b.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d.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3.2.17.4 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17.5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3 工作許可制度 3.3.1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a.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b.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c.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3.3.2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3.4 工作監護制度 3.4.1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3.4.2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 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3.4.3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4.4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3.4.5 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3.5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5.1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通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3.5.2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氣分場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a.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b.必須在所有通路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3.5.3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a.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c.應在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值班員進行加壓試驗。 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5.4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3.5.5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后,工作票方告終結。 3.5.6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3.5.7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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