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4-26 點擊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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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和國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及《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進一步強化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全面落實,抓好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公司安全目標的實現,根據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考核規定。
1、各部室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班組以下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到位標準,并認真執行。
2、安全責任制,實行終身負責,對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進行追究,不受責任對象變動、職務變化或本人受事故傷害等因素的影響(死亡除外)。
3、本規定適用本單位在冊的員工進行責任追究和考核。
二、安全責任追究原則:
1、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造成責任性事故或一類障礙的,要從設計、審核、選型、制造、采購、安裝、運行和檢修等全過程進行分析,并追究其單位的責任、領導的責任和人員的責任。
2、根據責任性事故或一類障礙的原因分析和責任分析,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追究其單位的責任、領導的責任、管理的責任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考核。
3、根據責任事故或障礙的原因和責任分析,追究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4、對違反勞動紀律、值班紀律的,應按照人力資源部的有關規定予以考核。
5、事故或一類障礙的定性,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執行。責任單位、管理單位的責任人,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參照執行。
三、安全責任追究程序:
1、安全責任追究,在廠安委會領導下,由職代會監督執行。
2、在事故或障礙的調查分析上,由責任單位拿出處理意見,調查組必須提出對聯責單位、聯責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安全責任追究和考核方式:
1、對事故責任單位追究、考核:
(1)中斷單位安全記錄。
(2)扣發兩個安全周期獎。
(3)扣發年終目標獎。
(4)扣發三個月綜合獎。
(5)在全廠安全生產大會上作書面檢討。
2、對事故責任管理部門追究、考核:
(1)扣發一個安全周期獎。
(2)扣發年終目標獎。
(3)扣發當月綜合獎。
(4)在全廠安全生產大會上“說清楚”。
3、對負有責任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含主要、次要、擴大責任人)進行追究考核:
(1)行政處分(記過、警告處分)。
(2)扣發崗位工資(按本公司獎懲規定執行)。
(3)扣發安全周期獎 (三個周期)。
(4)扣發年終目標獎。
(5)扣發月度綜合獎。
4、對一般設備事故、無人員責任的,按一般事故考核;對責任性一類障礙,按照現行的一類障礙考核規定進行考核;人身重傷,要參照責任性事故進行考核,人身輕傷,按照責任性一類障礙考核規定進行考核,即按照現行的《安全周期獎》、《月度綜合獎》和《年終綜合獎》規定進行考核。
5、上級或司法機關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時,不影響本規定考核。
五、安全責任追究制的實施
1、對連續發生責任性事故、連續發生同一類事故或連續發生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要追究事故、一類障礙單位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2、凡在責任事故或一類障礙的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有關管理方面的問題,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1)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1)規章、《規程》制度不健全。
(2)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
(3)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不合格。
(4)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5)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6)違章指揮。
3、凡在責任事故或一類障礙的原因分析中,存在以下問題者,要追究管理者的責任
(1)事故分析不及時、不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
(2)上級制定的反事故重點措施和要求貫徹落實不力。
(3)規定、制度修訂不及時。
(4)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和到位標準、監督把關不力。
(5)部室上報缺陷、隱患落實整改不力。
(6)設計、審核、選型、制造、采購、安裝和運行管理等環節存在問題。
(7)不吸取其它單位發生的事故教訓,反事故措施不落實,重復發生。
(8)違章指揮。
六、附則:
1、各部室,要按照以上要求、分管范圍和崗位責任制,制訂本單位追究制和考核規定。
2、本規定從修訂印發之日起執行。
3、本規定解釋權屬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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