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4-17 點擊率:60
引言:電氣防火、防爆措施是綜合性的措施。其他防火、防爆措施對于防止電氣火災和爆炸也是有效的。 一、消除或減少爆炸性混合物 消除或減少爆炸性混合物一般性防火防報措施。例如,封閉式作業,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泄露;清理現場積塵,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積累;設計正壓室,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采取開式作業或通風措施,稀釋爆炸性混合物;在危險空間充填惰性氣體或不活潑氣體,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安裝報警裝置,當混合物中危險物品的濃度達到其爆炸下限的10%時報警;等等。 在爆炸危險環境,如有良好的通風裝置,能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從而降低環境的危險等級。 蓄電池可能有氫氣排出,應有良好的通風。變壓器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風,若采用機械通風時,其送風系統不應與爆炸危險環境的送風系統相連,且供給的空氣不應含有爆炸性混合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幾間變壓器室共用一套送風系統時,每個送風支管上應裝防火閥,其排風系統應獨立裝設。排風口不應設在窗口的正下方。 通風系統應用非燃燒性材料制作,結構應堅固,連接應緊密。通風系統內不應有阻礙氣流的死角。電氣設備應與通風系統聯鎖,運行前必須先通風,通過的氣流量不小于該系統容積的5倍時才能接通電氣設備之電源;進入電氣設備和通風系統內的氣體不應含有爆炸危險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在運行中,通風系統內的正壓不應低于266.64 Pa,當低于133.32Pa時,就自動斷開電氣設備的主電源或發出信號。通風系統排出的廢氣,一般不應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對于閉路通風的防爆通風型電氣設備及其通風系統,應供給清潔氣體以補充漏損,保持系統內的正壓。電氣設備外殼及其通風、充氣系統內的門或蓋子上,應有警告標志或聯鎖裝置,防止運行中錯誤打開。爆炸危險環境內的事故排風用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設在事故情況下便于操作的地方。 二、隔離和間距 隔離是將電氣設備分室安裝,并在隔墻上采取封堵措施,以防止爆炸性混合物進入。電動機隔墻傳動時,應在軸與軸孔之間采取適當的密封措施;將工作時產生火花的開關設備裝于危險環境范圍以外(如墻外);采用室外燈具通過玻璃窗給室內照明等都屬于隔離措施。將普通拉線開關浸泡在絕緣油內運行,并使油面有一定高度,保持油的清潔;將普通日光燈裝入高強度玻璃管內,并用橡皮塞嚴密堵塞兩端等都屬于簡單的隔離措施。后者只用作臨時性或爆炸危險性不大的環境的安全措施。 戶內電壓為10kV以上、總油量為60kg以下的充油設備,可安裝在兩側有隔板的間隔內;總油量為60—600kg者,應安裝在有防爆隔墻的間隔內;總油量為600 kg以上者,應安裝在單獨的防爆間隔內。 10 kV及其以下的變、配電室不得設在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變電室與各級爆炸危險環境毗連,以及配電室與1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毗連時,最多只能有兩面相連的墻與危險環境共用。配電室與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毗連時,最多只能有三面相連的墻與危險環境共用。10kV及其以下的變、配電室也不宜設在火災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可以與火災危險環境隔墻毗連。配電室允許通過走廊或套間與火災危險環境相通,但走廊或套間應由非燃性材料制成;而且除 23區(H—3級)火災危險環境外,門應有自動關閉裝置。1000V以下的配電室可以通過難燃材料制成的門與2區爆炸危險環境和火災危險環境相通。 變、配電室與爆炸危險環境或火災危險環境毗連時,隔墻應用非燃性材料制成。與1區和10區環境共用的隔墻上,不應有任何管子、溝道穿過;與2區或11區環境共用的隔墻上,只允許穿過與變、配電室有關的管子和溝道,孔洞、溝道應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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