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4-26 點擊率:77
法規沒有規定機械檢查頻率的任何普遍有效的規格。事實上,這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機械具有多樣性和各種相關的要求。
檢查頻率應由操作員根據以下規范單獨定義:必須制定書面危險評估,在其中定義類型、范圍和時間間隔(根據§3BetrSichV)。另外還有更短檢查周期的潛在需要,例如由于具體的操作條件,這必須在危害評估的范圍內進行檢查。也可以考慮更長的檢查周期 - 前提是危害評估表明這是適當的。
基本上,應衡量設備和機械的檢查周期,以便可以及時發現可能發生的任何缺陷(§5BGV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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